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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大學走出全國首批大學生傢事調查官

寧波剛上小學一年級的軍軍(化名)還不知道爸爸媽媽要離婚瞭,隻是懵懵懂懂地覺得爸爸媽媽在一起就會吵架,軍軍很害怕以後生活會發生什麼變化。事實上,軍軍不知道的是這已經是父母第二次打離婚官司瞭。

軍軍父母靜電除煙機皆同意離婚,但對孩子的撫養權都十分堅持。為最大限度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寧波全國首批大學生傢事調查官開始瞭案件調查……

新鮮:寧波有一批大學生傢事調查官

第一次離婚訴訟被駁回,軍軍父親一紙訴狀再次告到瞭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並將孩子判歸自己。男方強調自己的經濟條件優於女方,且女方和孩子相處時間不多,對孩子嚴苛,時常會嚇到孩子。而女方則稱孩子十分想念媽媽,擔心男方母親強勢的性格和對孩子的溺愛會教壞孩子。女方表示,自己學歷、見識、經濟條件均優於男方,更適宜撫養孩子。雙方不一的說辭一時讓法官難以定奪。

“父母雙方誰最合適撫養小孩,法庭在給出結論前,將委托傢事調查官進行調查。”寧波海曙法院副院長張丹丹說。海曙法院在民事案件審判中引入傢事調查官制度,這也是浙江省首次確立傢事調查官制度。

來自寧波大學法學院的兩名大學生傢事調查官走訪雙方傢庭。“我們調查發現,事實上兩人經濟條件相當,但女方忙於工作,男方及男方母親撫養孩子的時間更長。”來自寧波大學法學院2014級的郝強作為大學生傢事調查官如是說。他們還走訪瞭軍軍就讀學校,老師表示軍軍對母親表現得並不十分親切,經常接送的也是父親和奶奶。

調查走訪瞭多次後,兩個大學生傢事調查官根據訪談內容和傢事調查官們的合議內容,撰寫瞭傢事調查報告,報告顯示軍軍父親在撫養時間和感情基礎上更占優勢。法院由此全面把握案情,並形成瞭綜合判斷,最終將孩子判歸男方。至此,案件圓滿解決。

另一個案例發生在當時快滿一周歲的小浩(化名)身上。他還太小,小到連“如果媽媽爸爸要分開,他想跟誰”還不會回答。在法庭上,他的父母爭辯的是,都認為自己條件不好,養不活這個兒子。

來自寧波大學法學院2013級的周寅寅作為傢事調查官介入案件,其間,她和團隊成員認真走訪瞭小浩的奶奶、鄰居、村主任和父母雙方單位等,多方瞭解信息,調查瞭小浩的被撫養狀況、健康狀態、父母的撫養能力及既往履行撫養義務的狀況等多項內容,最終提供瞭一份較為客觀真實的報告,為法庭的審判提供瞭一個依據。

在小浩的案子中,“報告所述和從當事人口中瞭解到的情況還是不一樣”。張丹丹說。法院還從報告中瞭解到,夫妻雙方沒有原則性矛盾,完全是因為不成熟,缺乏社會責任感和傢庭責任感導致,並且雙方尚有感情基礎。最終在法官的說服教育下,雙方表示,願意好好溝通,重歸於好。

這是寧波大學法學院學生參與傢事調查官制度的又一個案例。

探索:大學生傢事調查官助力“清官”斷傢事

“傢事調查官的出現是傢事審判改革的一次積極探索”,張丹丹說。

據瞭解,當前我國傢事審判存在著兩大現實難題:一方面是案多法官少,人案配比嚴重失衡;另一方面傢事案件具有較強的私密性,法院很難深入調查,獲取證據,這也是俗稱的“清官難斷傢務事”。

為瞭解決這兩大難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啟動瞭傢事審判改革,引入傢事調查官制度正是本次改革的重點內容。寧波市是全國較早引入傢事調查官制度的試點城市,傢事調查官接受法院的委托對當事人進行走訪調查,撰寫傢事調查報告。具體而言,傢事調查官制度,是由社會公益組織推薦合適的社會人士,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審理離婚、監護、收養等傢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婦女、老人等弱勢群體的人身權益保護時,開展傢庭訪視、社會調查、提交傢事調查報告、獨立發表傾向性意見、協助調解、判後回訪,以及在特定情形下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作為未成年當事人的代理人等進行傢事調查工作。

在寧波,一支令人矚目的傢事調查官隊伍是由寧波大學法學院的學生志願者們組成的。基於服務社會、幫助緩解法院用人緊張問題以及培養學生司法實務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初衷,2015年寧波大學法學院與寧波市海曙法院簽署瞭合作協議,大學生作為傢事調查官幫助法院進行案件調查,這些學生志願者由此成為全國首批大學生傢事調查官。

傢事調查官操作流程隨著探索的不斷深入而深化。其核心在於開創四大程序,分別是啟動、實施、應用和回訪。第一步,法官依據案情的需要決定是否啟動傢事調查官制度;第二步,由法官委托具有豐富調查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傢事調查官;第三步傢事調查官之間制定調查計劃,明確分工,多元化調查並撰寫傢事調查報告,以給法官的裁判提供參考;第四步,由傢事調查官進行跟蹤回訪幫教。這四大流程層層落實,充分確保瞭傢事調查的公正、高效。

“法科生,就應當有社會擔當,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去解決社會問題。”寧波大學法學院院長張炳生說。兩年來,寧大法學院的學生伴隨著傢事調查官制度一路成長,他們不僅自己親身參與開展傢事案件調查,化解傢庭矛盾,宣傳法律知識,在參與傢事調查的過程中,他們還參與修訂瞭《傢事調查官工作規程》,使得該項制度更加專業化、正規化。

成效:獨特模式取得顯著社會效果

2016年4月,一對小夫妻第五次來到瞭寧波市海曙法院,雙方要求離婚,並堅持孩子的撫養權。四年時間,五次訴訟,而孩子八個月起便隨母親和外公外婆生活,再沒有見過父親一面。孩子由誰撫養更為合適?法院決定借助傢事調查官的力量,查清這些問題。這是寧波大學法學院2014級學生徐巧玲作為傢事調查官遇到的最復雜的適用傢事調查官制度的案件。

“緊張是一方面,但更覺得責任重大”。徐巧玲與同樣作為傢事調查官的同學走進孩子生活的地方,經過多方調查、走訪發現,男方多年沒有盡到撫養義務,一直是女方對孩子悉心照料。她們撰寫的報告,最終被法院判決采用。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四年糾紛終於瞭結。

除瞭離婚糾紛,寧大法學院的學生還參與調查瞭喪偶兒媳的繼承權糾紛、未成年人探望權變更糾紛等類案件,幫助當事人得到最公正的判決。兩年來,作為全國最早的一批大學生傢事調查官,他們一共走訪瞭6傢基層法院、15傢律師事務所、50個社區,調查受訪者342人,全程參與並撰寫瞭47例傢事調查報告。適用傢事調查官制度的128例傢事案件中,調解、撤訴101件,調撤率達到79%,相比同期提高28%,上訴率下降至0.78%,無上訪案件。簡簡單單的數據背後是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映射。

徐巧玲感慨地說:“兩年來的參與,收獲最大的是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親身參與,查明真相,化解矛盾,使婚姻破裂傢庭的未成年人也能收獲‘穩穩的幸福’。通過參與,我們也看到唯齊傢才能社會和諧,為和諧助力這也是當代大學生的歷史使命與社會責任。”

傢事調查官的出現,一方面緩解瞭法官的辦案壓力;另一方面,傢事調查官和法官相比能夠減輕當事人的戒備心理,幫助固定證據形式。“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傢事調查官能打消當事人對‘法官過度介入傢庭事務’或‘法官是否偏袒對方’的顧慮。”寧波海曙區人民法院一庭審判員羅書君表示。

“總體來說,這個制度應用後,時常會有承辦人主動跟我反饋說效果比較好,判決下去的案子再次提起上訴的幾乎沒有,並且在一些調解案件中,傢事調查官的出現,更能調和雙方原本緊張的情緒和關系,當事人更願意坐下來懇談、傾訴。”張丹丹說。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徐建新對寧波大學大學生傢事調查官的努力給予瞭高度評價:“在傢事調查官制度的推進中,寧波大學學生真正做到親身參與案件,既瞭解瞭社會又鍛煉瞭能力、提升瞭水平,並且交出瞭有見地、有水平的研究成果,展示瞭當代法學大學生的青春風采。”

和徐巧玲一樣,大學生傢事調查官們關註著更大的目標:“作為法科大學生,我們已通過對靜電機保養傢事糾紛多元化糾紛方式的深入研究,向寧波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瞭一份立法建議,並且成為地方立法的重要依據。未來,我們將繼續研究全國范圍內的法院樣本,以形成一份決策建議稿,擬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希望能推動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傢事調查官的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強化和鞏固已有的司法改革成果。齊傢治國,這也是我們法科大學生的一份責任與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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